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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设备监〔2018〕53号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

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在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以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满足铁路专用设备监管履职需要,依据《国家铁路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铁人〔2015〕6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专用设备专家库(以下简称设备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专家(以下简称设备专家)按技术支撑领域分为机车车辆、牵引供电、工务设备和电务设备四大类,具体为:

(一)机车车辆,包含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轨道车、救援起重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专业;

(二)牵引供电,包含接触网、变配电、电力等专业;

(三)工务设备,包含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专业;

(四)电务设备,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信号机、轨道电路、联锁、闭塞、列控、道岔转辙等专业。

  设备专家库应充分吸纳上述专业教学、科研、设计、制造、维修、运用、检验检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驾驶技术等各领域的专家,并在铁路专用设备相关设计、制造、维修、运用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四条 本着业务精湛、专业权威、满足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原则合理选聘设备专家。

  第五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设备专家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设备专家人选;

(二)负责设备专家库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组织设备专家对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缺陷产品认定、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规章制度审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审查、考试题库建设、试卷命题、考试方法研究,以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咨询;

(四)组织设备专家开展铁路专用设备相关学术交流和专题技术研讨工作;

(五)评价设备专家工作情况。

  第六条 设备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提出意见;

(二)熟悉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管理规定,掌握相关规章、标准和技术条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从事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方面的入库专家具有高级技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完成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规章、标准或技术条件的制订;

(2)参与完成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3)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或詹天佑成就奖、人才奖或青年奖;

(4)在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重大科研、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近5年内编著过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书籍,或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过铁路专用设备相关专业论文;

(6)长期从事铁路专用设备检修、维护或管理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

(四)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设备专家入库的主要程序是:国家铁路局发出邀请通知,个人、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个人填写《国家铁路局专家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件),由个人或推荐单位按规定时限统一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审定,经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和公示(需保密的除外)后入设备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设备专家在履职期间的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出具专家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对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组织的铁路专用设备行政许可审查、行政许可企业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缺陷产品缺陷确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规章制度审查、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建设、试卷命题、考试方法研究,以及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申请退出设备专家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设备专家在履职期间的主要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按时参加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国家铁路局有关工作信息;

(四)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履职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不得以国家铁路局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设备专家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七)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报设备监督管理司;

(八)接到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发出的技术咨询活动通知后,应当及时回复、确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设备专家在参加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局属事业单位组织的活动时,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行为;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属关系;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每年对入库设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设备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设备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二条 设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设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均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设备监督管理司每年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专家调整出库,对符合条件的设备专家按规定及时补充入库。

  第十四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设备专家档案,包括《国家铁路局专家信息采集表》、设备专家综合评价情况等,并对设备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或因本人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承担设备专家工作的,设备专家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备监督管理司书面报告,由设备监督管理司按规定将其调整出库。

  第十六条 需聘用设备专家开展活动的,应当根据技术咨询活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技术领域等,从设备专家库中按条件随机抽取,每次选取3-7名。

  第十七条 设备专家活动时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负责聘用设备专家开展活动的单位(部门)提出,由本单位(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十八条 设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设备专家按时参加有关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 其他单位(部门)需在本单位(部门)专家库以外聘用设备专家参加有关技术咨询活动的,可按上述程序及要求通过设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附有《动车组用整体车轮设计准则》等12项铁道行业技术标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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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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